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因公证照管理工作,根据外交部《关于因公护照管理暂行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因公证照是指因公护照和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因公护照包括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有效期最长为5年,不办理延期、加页。当有效期不足6个月时,须按规定换发新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当有效期不足3个月时,须按规定换发新证。
第三条我校因公证照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处。国际处负责我校因公证照的申办、收缴和管理。
第二章 因公证照的申办及使用
第四条 我校在职教职工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时原则上应持因公证照。因公出国(境)任务是指经学校审批同意后,赴国(境)外执行参加国际会议、科研合作、学术交流、学习研修、校际交流、带队实习、培训、比赛、留学进修及讲学等公务,使用经费为公费或由邀请方负担。
第五条 因公出访人员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履行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后,由国际处代为申办因公证照。
第六条 因公出国(境)任务一事一批,因公证照和签证(签注)有效期内需再次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的出访人员,应重新履行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后,向国际处申领因公证照。再次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时,若因公证照有效期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相关要求,需重新申办因公证照。
第七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执行公务,原则上应持因公证照。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持因私普通证照执行出国(境)任务,应事先说明理由并报学校同意。可持因私普通证照的特殊情况包括:
1.“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和省重大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在国际学术组织担任重要职务的专家学者;
2.仍承担科研任务的离退休人员;
3.三个月以上留学进修人员;
4.受聘于我校的外籍专家学者;
5.拥有前往国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6.国家、江苏省等有关部门明确规定可持普通证照的人员。
国际合作交流处出具出国(境)任务批件时,应在批件“备注”栏中注明“持普通证照”字样,出访人员须按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部或人力资源部履行相关手续,办理或领取因私普通证照。
第八条 因公出访人员不得同时持因公、因私两种有效证照出国(境),不得通过因私和旅游渠道送签,不得委托他人或中介机构申办签证,不得将因公护照交由外方申办签证,不得持因公证照出国(境)处理探亲、旅游等个人事务。
第九条 因公出访团组在外期间,应指定专人统一保管因公证照,不得损毁或涂改,严防遗失或被窃。
如因公证照在境内遗失或被窃,持照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及时书面报告国际处,并由国际处函报原发证机关办理因公证照注销手续。
如因公证照在国(境)外遗失或被窃,持照人应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联系我国驻外使(领)馆或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申请换发旅行证件;回校后,须向国际处提交书面报告和旅行证件,由国际处函报原发证机关办理因公证照注销手续。
第三章 因公证照的收缴
第十条 根据因公证照收缴使用登记制度,因公出访人员应严格履行因公证照的借用和归还手续。
第十一条因公出访人员应在完成因公出国(境)任务回国(入境)后7个工作日内将因公证照交还至国际处。参加跨部门、跨地区组团的因公出访人员,不得委托组团单位代为保管因公证照。
第十二条领取因公证照后因故未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的人员应自决定取消出访任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因公证照交还至国际处,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 因公出访人员不得私自留存因公证照,对无特殊理由逾期不交还的,将停止受理其下一次因公出访申请,并暂停其所在二级单位因公访申报资格。国际处将视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其因公证照。
第十四条 工作岗位调离学校的教职工,如其因公证照仍在有效期内,应由证照接收单位(一般为新工作单位的外事管理部门)联系国际处办理因公证照迁移手续。离退休教职工,如其因公证照仍在有效期内,应由国际处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
对签证(签注)还在有效期内的已注销因公证照,如持照人确需使用,可向国际处申领,须在使用完毕后及时交还至国际处。
第十五条 国际处将定期开展因公证照检查和清理工作,对因公证照和签证(签注)均已过期的进行注销、剪角处理后,统一销毁或交还持照人留存。
第十六条 因公出访人员所在二级单位应协助国际处做好因公证照的催缴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无特殊理由在国(境)外滞留不归人员或出走人员,其所在二级单位应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立即书面报告国际处,国际处将函报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其因公证照。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没有因私与公务之分,该证有效期为10年,当有效期不足6个月时,须按规定换发新证。我校在职教职工赴台湾执行公务时应事先提交相关因公赴台申请材料,审批通过后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前往台湾地区执行公务。返校后,处级及以上干部应于7日内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交至组织部保管,其他人员可自行保管。
第十九条 我校对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的因公出访人员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我校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