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内地与港澳教育交流,推动港澳与内地高校师生交流项目提质增效,教育部港澳台办组织开展了“内地与港澳高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通过项目补助的形式对港澳高校来内地学习、科研、实习的师生提供全额或部分资助。现将2024年项目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4年11月5日-11月11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港澳地区参与交流单位
所申报项目的合作方应为以下一所或多所港澳高校。
香港: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浸会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都会大学、香港教育大学、香港演艺学院、岭南大学、珠海学院、香港树仁大学、香港公开大学、香港恒生大学。
澳门:澳门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澳门旅游学院、澳门科技大学、澳门城市大学、澳门镜湖护理学院、圣若瑟大学。
三、项目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需求,对推动内地与港澳高等教育交流合作、促进“双一流”建设具有积极作用。申报材料真实、完整、规范。
(二)申报项目按类型分为联合培养、教学科研、创新创业、实践交流4类。其中:
联合培养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本科生及研究生联合培养、学分互认、交换生等项目。申报时应提供与港澳高校签订的联合培养或学分互认等合作协议,且有详细的培养方案和课程计划。
教学科研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课程交流、教学实习、科研交流、实验室共建等项目。申报时应有明确的科研计划,并且在项目结束后能够提交有价值的科研成果。
创新创业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创新创业培训、创业辅导、企业实习等项目。申报时应在创新创业领域具有较好工作基础或比较优势,有明确的创新创业计划,且能充分调动资源,吸纳知名企业或知名创新创业人物参与。
实践交流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国情考察、社会实践等项目,项目设计应含有细化日程安排。
(三)申报项目按时间分为长期项目和短期项目。长期项目指学习、科研、实习时间3个月(含)到1学年(含)的项目;短期项目指学习、科研、实习时间3天到3个月以内的项目。
四、资助要求及标准
(一)申报成功的项目由教育部提供全额或部分资助,主要用于支持组织港澳高校学生(全日制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应为港澳籍学生)、教师(师生比原则上不超过1:10)来内地进行学习、交流、科研或实习。教师讲学活动不在项目资助范围之内。
(二)教育部港澳台办将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立项批复,向内地高校提供全额或部分资助(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参照《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执行)。
五、项目申报程序
(一)请申报单位与港澳合作高校就具体项目方案、执行时间等协商一致后,于11月11日前将《内地与港澳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申请书》(附件1)、《内地与港澳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确认书》(附件2)材料电子版发送至至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联系人邮箱。审核通过的项目将由学校统一上报教育部港澳台办。
(二)项目获批后,各单位应按项目计划认真执行,并严格遵守有关财务规定。如需延期或变更,应于实施日期前30天向我办报送项目变更方案。如项目因特殊情况临时取消,应在申报的实施日期前向我办报送项目取消说明。项目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及时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师生信息表、项目总结(附照片、感言、问卷反馈等)、费用结算表等材料。
联系人:徐阳 电话:83592004
邮箱:cumtxy@cumt.edu.cn 办公地址:行政楼A308-2
附件:1. 内地与港澳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申请书.doc.doc
2. 内地与港澳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确认书.doc.doc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2024年11月5日